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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定名

本會已向政府註冊登記為非牟利團體,中文名稱為:加中攝影學會,英文名稱為:The Chinese Canadian Photographic Society of Toronto,
簡寫為:CCPST。

二、 宗旨

(1) 聯絡各地對攝影有興趣人士, 共同推進及研究攝影藝術。
(2) 促進多元文化交流,並參與和攝影藝術有關、對社會有貢獻之各種活動。
(3) 本會會計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

三、 會員資格及會費

(1) 凡愛好攝影人士, 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不論國藉、性別、種族、年齡、學歷、信仰,申請入會,並經執行委員會核准入會者。
(2) 會員類別
(A) 普通會員 (Member) ;
(B) 永遠會員 (Life Member):一次過繳納十年普通會員年費者。
(C) 榮譽級會員 ── 乃按本章程第三條第(7)項獲頒各種名銜者。
(D) 配偶會員
(E) 家庭會員( 四人為限 )
(F) 學生會員 ( 不限年齡, 需交學生證證明 )
(G) 青少年會員 ( 年齡十九歲以下 )
(3) 會員年費需上期繳付,按年計算,於每年七月一日後加入者,其當年年費減半。
(4) 年費之數額,概由執行委員會訂定,在有需要時,執行委員會得予以調整。
(5) 凡會員須將年費及其他應繳付與會方費用完全清付,方得享受其在本會應有 之權益。
(6) 會員欠繳年費,經司庫催交,拖延一個月仍未清繳者,執行委員會得按會章停止其會藉,直至清繳一切欠款為止。
(7) 執行委員會可邀請鼎力支持本會之社會賢達為本會名譽董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邀請支持本會之人士為名譽會員“Hon.CCPS”,以助本會推進會務;頒發榮譽高級會士“Hon.FCCPS” (Honorary Fellow) 予在攝影界有崇高地位及對本會會務發展有貢獻之人士。上述各獲頒發名銜之人士,均屬榮譽級會員,不須繳付入會費及年費,并得享有與永遠會員同等之權益。
(8) 會員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學術講座,攝影活動以及按規定辦法借用本會攝影器材、設備、圖書等的權利。
(9) 會員享有選舉、 被選和罷免權。
(10) 如執行委員會認為某會員之行為有損本會之聲譽或利益者,經查明屬實,再經紀律小組審核,執行委員會應飭令該會員退會,開除會藉,該會員需自行承擔肇事一切責任。
(11) 凡會員因上述第三條第(10)項而被執行委員會飭令退會, 或因個人理由自動退會,而其姓名已自會員名冊剔除者, 其已向會方繳付之會費等概不發還。
(12) 本會所有會員,包括執委,均不得因為會務工作而接受任何金錢或財務酬勞,但如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備案者則屬例外。

四、 會員大會

(1) 本會須每年年初召開會員大會,日期由董事會或執行委員會決定,惟不得遲於四月底。
(2) 會員大會聽取及審查執行委員會之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並議決通過或否決動議及提案。
(3) 每兩年一次舉行之董事會及執行委員會之改選。
(4) 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給予會員不少過二十一天之預先通知。
(5) 若會員有提案,須於開會前十四天將提案以書面送達本會,開會時不討論臨時動議。
(6) 會員大會由應屆之執行委員會選出之大會主席及秘書, 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7) 會員如因事不能出席選舉者,可按照執行委員會議定之辦法用書面授權委托投票選舉。
(8) 在表決議案時,如贊成與反對者相等,大會主席可行使其決定權,多投一票以決定之。
(9)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三分一, 如開會不足法定人數,則需在一個月內舉行另一次會員大會,屆時與會者及有效之委託書為會議法定人數。

五、 選舉

(1) 董事會及執行委員會每任兩年, 改選日期在選舉年度會員大會日,選出最多五人為 董事會董事,最多十五人為執行委員會委員,如選出之人數不超過半數,則須從新進行選舉,或由顧問團、當選之執行委會員成員及當選之董事會成員、聯合協商合適之人選補充,再由當選之執行委會成員決定合適之人選補充執行委會遺缺,或由當選之董事會成員決定合適之人選補充董事會遺缺。
(2) 選舉用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每張選票所選人數不能超過董事會董及執行委員會委員之名額, 否則選票無效。
(3) 若選出之執委人數已超過半數,即有八人以上選出,其他執委空缺,得票較低之候選人, 可優先列入考慮之候補委員名單,執行委員會亦可邀請其他更合適之人選補充。

六、 特別會員大會

如有特別事項董事會或執行委員會有權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表決緊急事項, 或在五分一會員簽名要求討論及表決緊急事項下,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須於開會日期前十四天, 寄發議案內容給全體會員知悉,未能出席者可用委託書發表意見
作為出席,屆時到會者如未超過會員總數三分一,則延後十四天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如仍未足法定人數時則以與會者(包括委託
書意見)為合法開會人數,表決議案有逾半數通過即生效。大會主席及秘書若由董事會召開則由董事推舉、若由執行委員會召開
則由執委推舉, 如由五分一會員簽名要求下召開之特別會員大會,則由與會者中推舉。緊急召集特別會員大會中,大會主席向
與會會員宣讀議決即時生效。

七、 董事會

(1) 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多五人組成,任期為兩年,任滿時可連選得連任。 董事會主席任期兩年,只可連選連任一屆(即共四年,離任後隔兩年,得恢復被選資格)。
(2) 董事會之董事必須為資深會員,其資格如下:
(A) 曾任滿一屆(兩年)董事或執委者;或
(B) 會員對會務有特殊貢獻及指導會員在技術或理論有進步, 經董事會三分二董事通過者。
(3) 董事會設主席及副主席各一人,由各董事用不記名投票辦法選舉。
(4) 董事不得兼任執行委員會委員。
(5) 董事會主席負責領導全體董事監察及查核執行委員會推行會務情形,若發覺錯誤偏差時,即召開會議提出彈劾及糾正。
(6) 董事會有權要求任何執委包括會長辭職,如執行委員會整體辭職,董事會有權召集會員大會重新改選。
(7) 董事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董事會人數之過半。

八、 執行委員會

(1) 執行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多十五人組成, 任期為兩年,任滿時可連選得連任。
(2) 執行委員會一經選出,即須在廿一日內開會, 由各執委商議或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會長。
(A) 會長候選人必須曾在執行委員會擔任委員一屆,並獲執委三分二通過。
(B) 會長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一屆(即共四年,離任後隔兩年,得恢復被選資格)。
(C) 卸任會長有列席下屆執行委員會會議的權利, 如非被選為執行委員會成員,則無議決權。
(3) 新任會長可根據個人考慮或經全體委員協商, 在執行委員會名單內委任副會長及各組人選, 惟司庫及公關之人選, 須經大部份委員同意。
(4) 執行委員之職權:
(A) 會長:主理本會行政,主持本會會議,及執行委員會會議。
(B) 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職務,協助各組完成任務,及需要時暫行代理會長職務。
(C) 秘書組:設中英文秘書各一名,處理文件、 書信往來、 檔案,發佈會訊,保管各種會務之完整紀錄,及會員名冊等。
(D) 司庫:負責款項收支,支票簿,月結單及收支賬冊保管,財產清冊登記,徵收會員費用,及編造預算及財務公報。每張現金單據支出超過二百元時,應由會長或副會長在單據上簽名,同時規定每一項預算或支付超過二千元者,須經執行委員會批準。每次舉辦收費之各項活動後,將收支結算向執委公佈。支票發出規定由會長, 副會長及司庫任何二人共同簽署。
(E) 沙龍聯絡: 負責聯絡一切沙龍展覽事務,指導會員參加各地沙龍等。
(F) 活動: 負責安排各種節目,接洽及接待節目表演人員等。
(G) 賽務:負責安排各項比賽,聘請及接待評判人員,參賽表格登記,優勝者作品登記及評選記錄保管等。
(H) 技術: 負責及指導會員有關攝影技術問題。
(I) 公關: 根據執行委員會決定方針向報章、電台、刊物發佈活動消息,及本會刊物出版工作,美術設計等。負責內外一切聯絡事宜,並根據執行委員會既定方針展開公共關係,並加強與會員聯繫。
(J) 總務組: 設總務組組長一人, 及組員四人, 舉辦各項活動前協助活動組準備工作,佈置會場,及協調各組工作等。
(5) 執行委員會須委任名銜考試主席一名, 負責每年名銜考試事宜。
(6) 經執行委員會推薦, 及董事會批准後, 執行委員會可邀請適當人選為邀請委員。
(7) 執委不得兼任董事。
(8) 新執行委員會須在選舉大會後的廿一天內組成,接收一切財產、款項、檔案、文件等,及展開工作,公佈各組工作人員名單。
(9) 會長在需要時可授權秘書召開執行委員會會議。
(10) 執委如經常無故缺席可能失去執委資格,空缺由執行委員會另選補充。
(11) 執行委員會會議每年不得少於六次,或在需要時召開。執行委員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執行委員會人數之過半,執委如有事缺席,可於通知秘書或副會長後,授權其他執委表決。

九, 顧問

本會每屆得聘請對攝影藝術有貢獻, 及攝影技術有高度造詣之人士擔任顧問; 及聘請律師為法律顧問;會計師為會計顧問。

十、 賬目查核

本會每屆得由董事會及執行委員會聯合提名,或邀請最多兩名對會計入賬有認識之會員, 或會外人士查對年度賬目, 並每年在會員大會提出有關年度財務報告之獨立意見, 出任此職者不得兼任董事或執委。

十一、學術名銜之頒發

本會可頒發以下學術名銜予本會會員。
(1) 頒發高級會士銜 “FCCPS”(Fellow of Chinese Canadian Photographic Society of Toronto) 予有卓越攝影技術之會士銜持有者。
(2) 頒發會士銜 “ACCPS”(Associate of Chinese Canadian Photographic Society of Toronto) 予對攝影有成就之永遠會員。

十二、罷免

在職各成員,凡有違反會章或因領導及工作失誤而未符眾望者,董事會、 執行委員會及會員可依照下列規定行使罷免權:
(1) 罷免董事:須經三分二董事在董事會議上通過,或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與會者三分二之會員通過。
(2) 罷免執委:須經三分二執委在執行委員會會議上通過,或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與會者三分二之會員通過。

十三、修改會章

修改會章 本會章以二零零一年會章版本作為修改基礎,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四日會員大會議決通過修改,另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會 員大會議決通過修改,  再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會員大會議決通過修改, 最新修改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在週年會員大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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